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23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余超然,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余超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手续,需公告送达。本案属于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