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23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余超然,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余超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23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余超然,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余超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