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23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余超然,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余超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23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余超然,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余超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