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1民初6397号 原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7976779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8元,减半收取计4589元,由原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