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2民初53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 513025197811220173,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村五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11079767799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 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350125197211272458,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圳南 村。 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 汶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俞美华 人民陪审员 许由铭 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