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2民初53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
513025197811220173,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村五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11079767799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
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350125197211272458,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圳南
村。
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
汶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俞美华
人民陪审员 许由铭
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