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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6880号之三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65号2#楼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7976779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四喜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6元(已减半预缴),予以免交,退还原告。诉讼保全费4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