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本溪军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阜蒙县燊垚分公司、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1民初2849号
原告:***,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本溪军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阜蒙县燊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004MAXTUA。
负责人:杜朋,系分公司经理。
地址:阜蒙县凯旋国际公馆1#楼网店-12号。
被告: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904515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上下店路劳光村中店139号四层01办公。
本院审理原告**麟诉被告本溪军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阜蒙县燊垚分公司、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