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文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4执1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文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8471949G),住所地福州市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B区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郑贵美。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1762018C),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楼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训灿。
申请执行人福建文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4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福建文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请求: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完全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04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敏惠
执行员  陈伏发
执行员  张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梅 茜
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