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雪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1民初3076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雪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楼**10、11、12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景,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九龙商业街**楼**/div>
代表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雪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楠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