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龙新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二号楼二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900043/20875521,收款人为龙岩市闽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6日,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朝晖
人民陪审员李丽月
人民陪审员连伟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