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民催2号
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二号楼二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1753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90004320872770、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收款人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海华
人民陪审员莫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