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195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龙岩市易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隆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龙角居委会龙兴路的房产己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查封,其财产待评估拍卖,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9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祥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