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9民初1058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樟柴树社区双龙路1号A区SOHOA幢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17538K。

法定代表人:林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瑞、苏丹,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茶烘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72922064E。

法定代表人:陈金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任燕,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瑞、苏丹、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市政建设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任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政公司向易成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费265986元及利息6407.3元(以26598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易成公司为华安县平湖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该项目工程概算总投资9151万元,监理酬金以财政部门审核后结算总价的1.17%计算。原告依约派驻监理人员,全面履行合同。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市政公司迟迟未支付拖欠的监理费。为维护易成公司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诉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尚欠易成公司监理费265986元属实,但因易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更换监理,应承担违约金,因为违约了,所以不能要求市政公司支付利息。

反诉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易成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易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原则上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一致。更换监理人员的资质不能降低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委托人仍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不免除更换监理人员违约责任。总监更换课以违约金100000元每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50000元每人次。反诉被告进场前,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许晓禹变更为卜洪明,进场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邹俊杰、林天安不在投标文件配备的监理工程师名单内,因此,易成公司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责任,请求支持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市政公司要求易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2.易成公司提供的监理服务符合合同要求,未对合同的目的及结果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未给市政公司造成损失。即使易成公司存在违约,市政公司主张的20万元的违约金也明显高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后,违约金的主张不应予支持;3.市政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通过招投标,易成公司为华安县平湖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中标单位。2016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中标费率按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的结算总价的1.17%计取,服务期限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合同同时约定,监理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进场或者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100000元/人次,专业监理师更换课以违约金50000元/人次。工程于2016年12月12日开工,在工程施工前,易成公司将总监由许晓禹变更为卜洪明,专业监理师邹俊杰、林天安不在招投标文件拟派驻的工程师名单中。工程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市政公司尚欠易成公司监理费265986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共同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易成公司提供的《工程开工审批表》、《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厦门天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福建省市政基础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批意见书》、《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及市政公司提供的《监理备案信息表》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反诉原告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易成公司的服务期限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所以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争议焦点二,易成公司是否违约,应支付多少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监理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进场或者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100000元/人次,专业监理师更换课以违约金50000元/人次。易成公司更换了一名总监,两名专监,应被科以违约金200000元,但双方于2016年5月8日签订合同,至同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才开工,易成公司进行内部调整,实际派驻人员与拟派驻人员存在差异合乎情理,且案涉工程在2019年1月2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易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因而200000元的违约金过高,但易成公司确实违反合同的约定,本着平等、守信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易成公司课以30000元违约金;争议焦点三,市政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就延迟支付监理费产生的利息进行约定,因易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其要求市政公司支付因延期而产生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易成公司要求市政公司支付监理费26598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易成公司因违约应支付市政公司违约金30000元,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监理费26598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诉讼费5386元,减半收取计2693元,由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奇峰

附注: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