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241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樟柴树社区双龙路1号A区SOHOA幢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17538K。
法定代表人:林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昊,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被告易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易成公司、***赔偿***在龙池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产品深加工基地(一期)项目第一标段1#仓库从事水电工作业时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99133.65元(医疗费3289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3200元、护理费为1647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8220元、残疾赔偿金943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64元、鉴定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易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雇请***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镇的龙池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产品深加工基地(一期)项目第一标段1#仓库,从事水电工工作,工资按出工天数计算,每天260元。2020年9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在上述工地室内站在龙门架上用电钻在墙壁上钻孔时,手电钻不慎钻到电缆线碰电,导致***从龙门架摔到地上受伤。同在施工现场隔壁房间的***随即开车将***送往大池墟场吴仁河中医骨伤科诊所救治,***支付了本次门诊医疗费用。因摔伤的左足跟部疼痛、肿胀没有缓解,***经与***商量后于9月15日前往龙岩市××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跟部接触性皮炎等,必须住院手术治疗。***因此于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9日在龙岩市××医院住院33天,期间行“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人工骨植骨术”,花费住院医疗费32482.92元(该医疗费由***支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3月内患肢暂禁完全负重,6月内避免剧烈运动:每月复查X线,骨折愈合后返院取除内固定物等等。2021年1月12日,***返二院复查花费门诊医疗费409.65元。2021年2月1日,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评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左跟骨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医疗费为10000元,***花费鉴定费1800元。***系受***雇请,在从事其指派的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在雇佣工作期间受伤所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清单附后);同时,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池农产品深加工基地(一期)第一标段1#仓库的施工单位,不论是直接雇请***还是将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易成公司辩称:一、易成公司确为案涉项目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由***作为现场代表叫***来工地做工。但***本次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理由如下:2020年8月,因项目水电施工需要,易成公司雇请***作为水电工来项目上施工,施工场所的电线管路由***铺设。9月7日,尽管***已经一再提醒要注意电路安全,也让工友赖德炳与***一同施工,但***在使用电钻钻孔时,还是未事先关闭电源,也未留意之前铺设的管线位置直接钻孔导致碰电,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自身损失的70%。
二:对于***诉请的赔偿数额存在不合理之处,依法应予以扣减: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30元/天计算,为30元/天×33天=990元。护理费***诉请90天没有依据,应按住院天数33天×150元/天=4950元计算为宜。交通费予以认可。误工费:***在手术治疗后于2020年10月19日出院,出院后即可进行伤残鉴定,但***在2021年1月29日才进行伤残级别鉴定,因此,误工期限不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应以60天计算为宜。另外,***主张260元/天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规定,***无固定收入,且未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其误工费应以2019年福建省私营单位建筑业人员平均工资164元/天,合计为60天×164元/天=9840元。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标准计算:***户籍地为上杭县××镇××村,属农村户籍。***举证的居住证,签注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3月8日已有一年之隔,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因此,残疾赔偿金应为20880元×20年×10%=41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3000元为宜。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根据***提供的户口簿,王永连(上杭县太拔乡双康村)、丘思敏、丘思羽(永定区城郊镇彩霞村)均为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农村标准计算;王永连:8年×16339元÷4×10%=3267.8元。丘思羽:4年4个月×16339元÷2×10%=3540.1元。丘思敏:9年9个月×16339元÷2×10%=7965.3元。8、后续治疗费用,在鉴定意见上表述为“后续治疗费用为10000元左右”系不确定的数值,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应易成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要求,在易成公司承包的龙岩市新罗区××镇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产品深加工基地(一期)项目第一标段1#仓库从事水电工工作。2020年9月7日10点左右,***站在龙门架上用电钻安装电线时,因手电钻钻到电缆线碰电,***从龙门架摔倒受伤,先到大池墟一诊所治疗,该门诊费用元,由***支付。2020年9月16日***被送到龙岩市××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人工骨植骨术”。2020年10月19日,***出院,共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32482.92元。出院诊断:1、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左足跟部接触性皮炎。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3月内患肢暂禁完全负重,6月内避免剧烈运动;2、每月复查X线明确病情进展,告知出现内折移位加大、内固定物松动、断裂可能、骨折愈合后返院取除内固定物(约12月-18月);3、渐进功能锻炼,患肢暂禁完全负重,根据复诊医师意见指导进一步康复训练。4、如有不适,及时就诊;5、骨科门诊随诊,首次复诊时间3周后。2021年1月12日,***到龙岩市××医院复诊,花去医疗费409.65元。上述医疗费用合计元,均由***支付。
2021年2月1日,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作出【2021】临鉴字第3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等级十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左右。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收取***鉴定费1800元,其中伤残程度评定1000元,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800元。
另查明,***未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书。2019年4月23日,***取得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颁发的福建省居住证,居住地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的父亲已故,其母王永连1948年6月15日出生。其父母生育四个儿子长子丘春生、次子丘炬生、三子丘钰生、四子***,没有生育女儿。***与其妻黄丽芳生育二女,长女丘思羽2007年5月20日出生,次女丘思敏2017年10月30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大池吴仁河中医科诊所处方签、龙岩市××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建设项目工地公示牌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上杭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系证明、***母亲王永连的户口簿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受易成公司的雇请,接受易成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以自己的技能获取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未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手电钻钻到电缆线前没有关闭开关致使手电钻碰电,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易成公司对***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是易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要求***到易成公司做电工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32482.92元及门诊医疗费409.65元计32892.57元有医疗票据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3200元、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因***于2021年2月1日定残,误工时间计至定残前一日为147天,***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本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建筑业64935元/年计算,误工费为64935元/年÷365天×147天为26151.3元。护理费,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确定护理期为60天,未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住院时的护理费33天×66815元/年÷365天为6039元,出院后的护理费(60-33)×66815元/年÷365天×50%为2470.5元,护理费为8509.95元;***为农村居民,其于2019年4月23日取得福建省居居住证,签证日期2020年4月23日,之后***仍在龙岩做工,其在龙岩居住已满一年,且主要收入为非农收入,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47160元/年×20年×10%为94320元。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亦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其母王永连6097元、丘思羽6605元、丘思敏14862元,计27564元,本院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1884元、鉴定费1800元予以确定。鉴定部门确认后续治疗费10000元左右,且医嘱为骨折愈合后返院取除内固定物,故本院予以确认。以上***的损失为医疗费3289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3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6151.3元、护理费为8509.95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188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800元,以上合计206587.82元。易成公司应对***上述损失206587.82元的60%予以赔偿为123952.69元。易成公司已付的32892.57元可以抵扣,为91060.12元。另***因本次事故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3289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3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6151.3元、护理费为8509.95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188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800元,以上合计206587.82元,扣除32892.57元,为91060.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元、减半收取为2141.5元,由***负担1135元,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苏婕(代)
附注: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