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学院、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17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樟柴树社区双龙路1号A区SOHOA幢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17538K。
法定代表人:林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学院,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08393A。
法定代表人:邹卫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与被告**学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吕晓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易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陈建明,被告**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学院支付易成公司尚欠监理费160257元。二、判令**学院支付易成公司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6025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5545元。三、判令**学院支付易成公司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以160257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6日,易成公司与**学院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号:2012-07),合同约定由易成公司(原**市易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学院学生公寓二期2#地块1号2号楼工程的监理工作。上述工程于2013年7月22日竣工交付使用,2016年4月11日经**市财政局结算审核并出具《**市财政局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龙财投审结(委外2016)038号),审定**学院学生公寓二期2#地块1#、2#楼工程造价为25397143元。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理费用据实结算,本工程以有权机关核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乘以中标的监理费率计取(工程结算总价×2.18%)”,根据该条规定,监理费用应为553657元。但截至目前,**学院累计仅支付易成公司监理费393400元,对尚欠的160257元监理费用,**学院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易成公司遂诉至法院。
**学院答辩称,案涉工程在2016年4月11日经**市财政局结算审核为25397143元,易成公司在2021年8月11日才向**学院发函主张,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双方合同没有约定逾期支付监理费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易成公司要求**学院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学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易成公司支付**学院扣罚金额214265.26元,扣减应付易成公司监理费160257元,易成公司应支付**学院54008.26元。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6日,**学院经过招投标由易成公司中标**学院学生公寓二期2#地块1号2号楼工程的监理工作,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3)、监理人在投资控制方面包括:工程签证、月进度、结算审核(分±0.000以下、封顶、单体竣工三个阶段在一个月内进行分期结算)。结算审核造价超出终审部门审核造价的5%——8%时(定为A),按超出部分扣罚,即监理费用×(A-5%);若超出终审部分审核造价的8%时(定为A),超出8%部分按双倍扣罚,即监理费用×[3%+(A-8%)×2].备注:A=”。易成公司第一次送审金额为30198258元,审核后确认金额为25660628元,核减金额4537630元,第二次送审金额为25660628元,审核后确认金额25397143元,核减金额为263485元。根据合同约定,A=18.9%,易成公司应扣罚金额为214265.26元,扣减**学院尚欠易成公司的监理费160257元,易成公司还应支付**学院54008.26元。
易成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学院学生公寓二期2#地块1号2号楼工程于2013年7月22日竣工交付使用,2016年4月11日经**市财政局结算审核并出具《**市财政局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龙财投审结(委外2016)038号),至此易成公司的所有监理工作已经结束。在易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监理费前,**学院从未向易成公司提出过要求扣罚监理费的问题,**学院的反诉请求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讼争工程报审造价是25660628元,核定造价是25397143元,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计算,仅超出1.03%,完全达不到扣罚条件;而且,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条件是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但易成公司尽职尽责,不存在失职情况。请求依法驳回**学院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易成公司(原**市易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学院学生公寓二期2#地块1号2号楼工程的监理工作。2012年4月6日,易成公司与**学院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号:2012-07),合同约定由易成公司完成**学院学生公寓二期2#地块1号2号楼工程的监理工作,**学院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3)、监理人在投资控制方面包括:工程签证、月进度、结算审核(分±0.000以下、封顶、单体竣工三个阶段在一个月内进行分期结算)。结算审核造价超出终审部门审核造价的5%——8%时(定为A),按超出部分扣罚,即监理费用×(A-5%);若超出终审部分审核造价的8%时(定为A),超出8%部分按双倍扣罚,即监理费用×[3%+(A-8%)×2]。备注:A=”。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计算方法监理费用据实结算,本工程以有权机关核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乘以中标的监理费率计取(工程结算总价×2.18%)…。2、支付时间与金额(1)完成桩基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监理费用的10%。(2)完成±0.000施工后,一个月内支付监理费用的20%。(3)工程封顶完成并经验收后,一个月支付监理费用的30%。(4)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移交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支付监理费用的20%。(5)监理服务内容完成,待结算审核结束且建设存档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后按有权机关终审造价及合同规定的监理费结算办法一个月内支付监理费用的15%。(6)余留的经核定的监理费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15日内无息一次付清。…。上述工程于2013年7月22日竣工交付使用,2016年4月11日经**市财政局结算审核并出具《**市财政局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龙财投审结(委外2016)038号),确认工程送审金额为25660628元,经审核后确认金额为25397143,共计核减金额为263485元。本工程送审为二次送审,一审送审金额为30198258元,审核后确认金额为25660628元,核减金额4537630元。2016年4月18日,易成公司向**学院提交《结算书》载明:根据龙财投审结(委外2016)038号工程结算审定造价25397143元,合同监理费率2.18%,监理费为553657元,**学院于2012年9月27日支付监理费132000元,2012年12月26日支付监理费132000元,2013年6月24日支付监理费129400元,合计393400元,尚欠监理费160257元。该款经易成公司多次催讨,**学院未支付上述款项。2019年8月19日,易成公司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学院支付尚欠监理费160257元。**学院仍拒不未付,易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学院以易成公司存在失职行为,应扣罚金额214265.26元,扣减**学院尚欠易成公司的监理费160257元,易成公司还应支付**学院54008.26元。
以上事实,有易成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市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结算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律师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易成公司与**学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易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学院未给付合同约定监理费用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易成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但双方合同约定最后一期监理费的付款时间为监理服务完成,按终审造价及合同规定的监理费结算办法一个月内支付监理费,故应从易成公司出具结算书的2016年4月18日次日起一个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从2016年5月17日起算。易成公司要求从2016年4月11日起算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易成公司以结算书、律师函及口头方式持续催讨尚欠监理费用,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3)、监理人在投资控制方面包括:工程签证、月进度、结算审核(分±0.000以下、封顶、单体竣工三个阶段在一个月内进行分期结算)。结算审核造价超出终审部门审核造价的5%——8%时(定为A),按超出部分扣罚”,该条款未明确结算审核的次数,应认定为最终审核时的造价超出部分,且**学院未提交证据证明易成公司存在失职行为,故**学院提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学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60257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被告**学院要求原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扣罚金额214265.26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学院负担4000元,原告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13.98元,由被告**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吕  晓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