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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民催2号 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二号楼二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1753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90004320872770、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收款人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