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执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商城B幢1-4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7448835T。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邱奇雄,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奇雄偿还欠款29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奇雄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二辆【车牌号:闽BH××××、闽BB××】、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辆【车牌号:闽B5××××】、被执行人邱奇雄所有的房地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车辆一辆【车牌号:闽BN××××】。因房地产系被本案轮候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故该部分财产无法进行变现处置。现除已执行到位418426.71元外,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奇雄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杭
执行员 林晨
执行员 黄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