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亦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92号312-6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邱奇雄,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商城B幢1-4号2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商城B幢1-4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邱奇鹏,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亦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亦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借款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亦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9万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4,049.69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奇雄、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64,049.6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胡汇哲
审 判 员
金联涌
书 记 员
胡 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