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执418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38、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34119X。
负责人:陈航。
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商城B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7448835T。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
被执行人林建国,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邱奇雄,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林丽萍,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建国、***、邱奇雄、林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建国、***、邱奇雄、林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302执418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正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建国、***、邱奇雄、林丽萍的财产。2021年5月27日,被执行人邱奇雄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书面申请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建国、***共同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镇××街××号××号楼××梯××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奇雄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道××号××号楼××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杭
执行员  林晨
执行员  林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