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46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建华,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6********,住江苏省涟水县五港镇西村后庄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赤锡乡赤锡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78480968R。
法定代表人:陈绍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武,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静,江苏雍瀚律所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建华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建华与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建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建华与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施建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