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鄢仁国、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5执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赤锡乡赤锡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78480968R。
被执行人:鄢仁国,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鄢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鄢仁国偿还借款34397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但总计年利率不得超过6%。),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3229.5元、申请执行费506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鄢仁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鄢仁国采取了冻结存款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鄢仁国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税务、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及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鄢仁国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本院将申请执行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另案申请的被执行人同为鄢仁国的执行案件[执行案号(2020)闽0125执863号,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并入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确认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执行员  官彩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维正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