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鄢仁国、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5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赤锡乡赤锡村镇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78480968R。
被执行人:鄢仁国,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鄢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125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鄢仁国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闽0125执863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鄢仁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院另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鄢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鄢仁国亦未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闽012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闽0125执864号,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4397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但总计年利率不得超过6%)。上列案件中鄢仁国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闽0125执863号案件并入(2020)闽0125执864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0)闽0125执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执行员  官彩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