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502行初51号
原告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10号二期厂房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7848096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新庵丰泽劳动局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30038213221。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