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顺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岩顺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2166号
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黄田3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4224Q。
法定代表人:**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顺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1号五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5234915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顺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62元,减半收取计6031元,由福建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秀闽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