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南洋国际5号楼3梯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6079083G。
法定代表人:宋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谋川,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波,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传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8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浙江建工公司提交结算单后,石狮传平公司对该结算单不予认可,并向其发出《和解申请书》。石狮传平公司也向浙江建工公司出具了《龙岩梧桐郡租金明细》,载明租金余额为480157元。浙江建工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主张应扣除停工费、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正因为双方对租金存在争议、未能顺利结算及达成和解协议,石狮传平公司才提起本案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定纷止争。一审法院简单地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全部使用完毕并拆除,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至100%”认定支付剩余租金条件未成就,并驳回石狮传平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浙江建工公司主张扣除的停工费、工人工资、罚款、材料款等各项费用,一审法院未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可扣项目及金额,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中对此应予以查清,必要时可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确定具体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8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煌忠
审 判 员 张婷婷
审 判 员 范文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凤兰
书 记 员 蓝佳梦
郑冬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