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宋传平、李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781执保5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斌,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邮电新村3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传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传平,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申请人李影,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宋传平、李影(以下简称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共计644318.5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查封、扣押案件所涉租赁物件,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后,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了(2016)湘0781民初36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宋传平、李影银行存款共计644318.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其等值财产;
二、对涉案租赁物予以查封、扣押;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五、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