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港航东南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中铁港航东南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健康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侃,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港航东南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新桥头*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江边路*号。
法定代表人:桑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席超,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蒙蒙,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港航东南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因双方正在进行和解,其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房建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