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玉龙建筑有限公司

阿坝州玉龙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0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玉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马尔康市卓克基镇查米村。
法定代表人:唐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林,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尔康市人民法院(2021)川3201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坝州玉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事项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履行执行案款2017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其经济困难,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故制定分期履行计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阿坝州玉龙建筑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所制定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措施和处理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201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健
书记员代 国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