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4099号
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沈阳路鼎盛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23561F。
法定代表人:穆仁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锏,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垚,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青杠梁(顺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6489252J。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梁 宜
人民陪审员  杨茂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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