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青杠梁(顺心园)7幢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映华。
本院(2019)川08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685.00元(保修金330000.00元、利息27490.00元、执行费4850.00元、保全及诉讼费5345.00);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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