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9084号
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沈阳路鼎盛家园小区9楼6层2号。
法定代表人:穆仁发。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青杠梁(顺心园)7幢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
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