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3937号
申请人: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映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广元资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工程款450000.00元。担保人陶兰自愿以其所有的川H57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广元资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工程款45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陶兰所有的川H57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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