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81民初435号 原告:***,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左,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 原告***与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左的起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元,由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左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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