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5055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方中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废旧金属市场**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94945514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青杠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648925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方中钢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方中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方中钢模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巴中海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方中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方中钢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