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77368202T。
法定代表人:魏树海,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钰华街1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198664G。
法定代表人:闫崇方,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13幢5单元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2668XW。
法定代表人:王广芝,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承德市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与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华、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第三人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