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3民初2072号之一
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花园新区24号楼04-002。
法定代表人:闫崇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钰华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存,总经理。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炳生
人民陪审员 刘桂平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