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国权、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执2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国权,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玉花园新区24号楼04-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75203823。
法定代表人:闫崇方,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198664G。
法定代表人:刘建存,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权与被执行人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孟凡顺人于2019年5月16日对执行标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并撤销对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承德市双滦区房产。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冀08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孟凡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孟凡顺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王建刚
审判员  贾燕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