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双滦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天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天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仲案字(2013)第2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保证金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仲案字(2013)第27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