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3995号
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
经营者:万克文,男,生于1966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西部商贸城建材中心32栋100-103号。
委托代理人:申峰,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与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和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故原告的前述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收取320元,由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巩 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