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置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光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置信路18号2栋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弘,董事长。
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由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璐菥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山
书 记 员 李彩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