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481号

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OO4W1YOC。

法定代表人:赵立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昌平县。

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南龛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00245269。

法定代表人:余兴国,经理。

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于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