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481号之一
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471(十里堡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OO4W1YOC。
法定代表人:赵立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南龛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00245269。
法定代表人:余兴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乾,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于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北京安平金利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