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2735号
原告: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绪密社区南王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运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南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余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友,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彭强,男。
原告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5元,由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俊军
审判员  孙华稳
审判员  于晓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洪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