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民初1181号
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经济开发区顺义街2号A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路,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南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余兴国。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440947.31元;2.请求判令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以440947.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至给付之日按日千分之三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贵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期结清之前所有未付账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支付0.3%的违约金。**自愿为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巴中市华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了货物,但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自2021年12月26日至今仍欠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440947.31元。之后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再向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催要,但是两被告一直推诿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此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 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迪
书 记 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