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1735号
申请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3622506.3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2506.31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瑞云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