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12民初99号
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兵建司”)与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兵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被告宏升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云、罗跃霏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诉讼,原告申请本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对红兵建司诉请解除合同,因宏升建司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红兵建司主张的货款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红兵建司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减。对红兵建司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合同有约定,但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如下:2019年11月,宏升建司作为甲方、红兵建司作为乙方签订《成都市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红兵建司向宏升建司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了单价及付款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商品混凝土货款按月结算,每月26日至30日双方核单结算并签定好付款通知书,次月15日前乙方提供发票后当月25日前甲方付清乙方上月所供商品混凝土款的85%,以后每月付款方式依此类推;余下15%的砼款于3个月内助月付清…”。还约定“…8.1.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因此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8.2.1甲方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付款办法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欠付价款额每天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9.3…甲方项目负责人:胡跃伟…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供应计划表、结算、对账单、付款协议等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2020年8月28日,胡跃伟在《商品混凝土结算书》上签字确认,载明累计金额1657180元。截止2020年6月24日,宏升建司共计支付红兵建司1180740元,此后未再付款。 另查明,红兵建司因本案诉讼保全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成都市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商品混凝土结算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的案涉《成都市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76440元、违约金9.5万元、保全保险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5元、诉前保全费3455元,共计8290元,由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元,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