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4元,由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