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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壮溪乡军胜建材经营部与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2291号
原告简阳市壮溪乡军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简阳市壮溪乡军胜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简阳市壮溪乡军胜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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