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81执2655号
关于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81民初4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253,183.30元及利息、民事案件受理费,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建筑物查封、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蒲剑平
书记员 孙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