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民初2926号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廷才,董事长。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现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审判员  唐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