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205637Y。
法定代表人陈廷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04月1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文 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启福